2011年10月6日

在死了十一隻貓之後...


       
標題似乎有點聳動,不過的確是個事實。
       



今天最熱門的大概就是Jobs的新聞吧!

但剛剛無意間發現了一則國內的虐貓新聞,因為還在上班,只能逼著自己不准掉淚。

這個虐貓,不是我們以前常聽聞的那種,而是有個人養了十四隻貓,但她搬家卻不把貓一起帶走,放著貓在前租屋處餓了四個月,為求生存,貓咪們只能吃掉同伴。

我想要是有十四個人一起被關在一起四個月,沒得吃喝,大概也會做出一樣的事吧,為了生存,動物本能就會覺醒吧。

只是讓我難過的是,原飼主好歹也跟貓相處過,好歹也愛過牠們吧?!在妳決定轉身離開前,怎麼不考慮幫牠們找個家?或者,開著門讓牠們離開呢?(當然後者不算好方法,不過至少比被關著吃掉同伴好吧?!)

看到這個新聞,我很認真的在想:有多少養寵物的人只是一時興起?等到手頭不寬裕時,又有多少人懂得、願意為自己當初的選擇負起一咪咪的責任呢?

如果真的有輪迴因果,這個飼主會不會有機會經歷到那十一隻貓般的生活呢?但無論是否有來世,至少為了當下、眼前負責吧!

這則新聞中,另一個讓人氣結的點:「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」。

或許我真的太愛貓了,看到這點其實是很生氣的,為什麼這樣的行為只能判一年以下呢?感覺這處罰真的虛弱,難道不能有什麼更實質的處罰?

當然,不可能一命抵十一命,大家會說人命跟貓命不同,但是,是不是可能禁止她再度認養、收養貓咪,以防再度發生類似事件?或者是罰她去做動物之家的勞務義工呢?

最近幾年的虐待動物事件最後結果其實都沒人去坐牢,多半都是罰個幾萬了事,其實看多了後,再氣憤都沒有用,因為整個司法體制看到的都不是動物被虐待,這些在台灣這塊島上似乎都是不重要的小事。有時在想,我們到底何時才會學會也重視一點跟我們不同物種的生命呢?

唉....

還是想講:無論是現在正在養寵物或未來打算養的人,請你們注意,寵物也是個生命個體,不要覺得可愛就養,不可愛就丟或當作沒看到,如果沒想清楚,千萬不要跳入寵物這個坑!
      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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